第四十四条

有效

支持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加装电梯应当征求所在楼栋或者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本楼栋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