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为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
业主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收支情况。收支账目应当每季度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业主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公共收益账户,接受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收支账目应当每半年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