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履行义务,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超过合理期限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