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