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履行义务,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超过合理期限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