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记录,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解释、答复。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