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下列资料和情况: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和情况。
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情况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前款第五项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业主委员会未公布前款资料和情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布。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