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下列资料和情况: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和情况。

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情况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前款第五项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业主委员会未公布前款资料和情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布。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