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与成员一并选举,人数不超过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剩余任期。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逾期未完成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