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可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
(一)违反管理规约,存在违规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本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