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并报告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布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