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并报告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布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