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筹备组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得参加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名单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