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客运出租汽车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