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客运出租汽车标识,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