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