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巡游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枢纽、景区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兜揽乘客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