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政府监管平台传输相关数据,或者拒不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发布服务信息、交易信息,或者保存信息时间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时采集实际承运车辆、驾驶员轨迹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开对驾驶员、乘客的派单机制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