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通过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平台对驾驶员日常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