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暂停、终止巡游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的;(四)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投诉监督处理制度或者投诉处理时限、质量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