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节 巡游车经营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巡游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以预收承包费、高额保证金等方式变相转嫁投资风险;(二)合理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向驾驶员公示;(三)安排专人通过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平台对驾驶员日常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