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巡游车和网约车客运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死亡、申请注销或者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并收回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由原许可机关公告作废。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