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资格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考务及证件印制相关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