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资格第二十四条有效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四)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