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