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将闲置厂房、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改建为养老机构、老年食堂、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中心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