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关心老年人健康,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扶养人应当依法对老年人履行扶养义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家庭成员应当尊重、照料和关心老年人。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