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社团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