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养老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