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擅自拆除公共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