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公办养老机构和接受财政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