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养老服务的举报和投诉。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