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养老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需要制定养老服务地方标准。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