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提示。

单位和个人涉嫌以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按照规定移送有关证据材料。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