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依法采集归集和披露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其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