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评定。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