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康复技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政策。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