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以及对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促进等老年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数据、司法行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