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养老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组织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