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体娱乐等服务。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