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体娱乐等服务。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