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对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并建立档案,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