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在其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