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扩大服务保障对象、提高服务标准。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