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提供下列养老服务:(一)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二)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三)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