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投资建设、资金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留守、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