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满足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的需求,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和选择权,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