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