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或者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顺延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之后,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继续审议表决;也可以在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继续审议,暂不付表决,有关问题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直接表决:
(一)调整事项复杂,社会公众关注度高,主要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论证;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
(三)因重大改革决策施行等因素影响,立法条件发生变化;
(四)其他可能影响立法质量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