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性法规案需要进行三次审议的,法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分组会议审议后,向全体会议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