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引导,按指引有序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
(二)除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三)不得占用非机动车停车点;
(四)在经营性停车场停车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五)非新能源汽车、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的泊位停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