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时段停车;(二)在停车泊位标线内停车;(三)按照箭头标识指示的方向停车;(四)按照停车泊位设计车型停车;(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立即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