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停车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